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343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K8045M。
负责人:邱保刚。
委托代理人:吕玉玲,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运庚,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展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代理人:邝秀英,广东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大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第三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98A。
法定代表人:钟明。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彭展威、彭大邦、第三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1元减半收取5730.5元,保全费4351元,合计10081.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