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兰,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世富,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兰与张世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世富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世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奚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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