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汉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店镇)北环路北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跃进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树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州汉邦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跃进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汉邦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跃进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汉邦车业有限公司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汉邦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跃进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