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锴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刘顺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被申请人:王翠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锴亮与被申请人刘顺彬、王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3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顺彬名下的位于 XX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 ]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顺彬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