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88号。

被执行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399号。

被执行人:向伟,男,汉族,住荣成市曙光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0执他2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由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执恢208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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