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9789241W。
法定代表人:陈亦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李功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丹凤县华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2MA70TFLG3P。
法定代表人:李功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功良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西安市科技路支行,户名:李功良,账号:XXXXXXXXXXXXXXX2666),以及李功良位于丹凤县、西户两套房屋,保全金额150万元。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车辆两台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功良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西安市科技路支行,户名:李功良,账号:XXXXXXXXXXXXXXX2666)。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功良位于丹凤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户、西户两套房屋。
以上一、二项保全金额为150万元,保全期限均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VXXXXX添越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陕VX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先交纳。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