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杨松,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艳与被告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沈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沈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