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沈宝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顾建军与被执行人沈宝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1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沈宝君的银行存款22948.77元,该款转为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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