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工商银行大厦。
负责人:崔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曾艳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与被告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曾某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