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黄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袁爱国,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石建梅,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爱国、石建梅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爱国、石建梅名下位于富蕴县XXX室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物为被申请人石建梅的银行卡(账号:×××)。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财保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建梅的银行卡(账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