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2号.。 负责人:王鹏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娟娟,女。 被执行人:杨庆彬,男。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天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丽娟,女。 被执行人:徐洪亮,男。 被执行人:王孝红,女。 被执行人:东营东广人造板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开发区运河路南绿洲路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娟娟、赵丽娟、杨庆彬、徐洪亮、王孝红、东营市东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天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东广人造板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767681.62元;支付至2018年7月2日利息8261.59元,罚息113449.57元;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利息和复利(利息是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上浮50%即10.76625%计算,复利是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上浮50%即10.76625%计算)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徐洪亮名下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东风牌、大众牌、大众牌汽车三辆,但均未能实际控制。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庆彬、王孝红名下有不动产两处,但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2021年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建广 书 记 员 史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