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率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商丘玉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程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大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朱仿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贺率波与被告商丘玉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仿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贺率波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率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方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娅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