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鸡冠区建设二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张某罚金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张某银行无存款、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学文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秀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