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6号B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涛。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潘增与被告王涛、山东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潘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毕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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