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吉小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刘田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定西市中医院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祥、吉小丽与被告刘田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祥、吉小丽,被告刘田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军祥、吉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田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军祥在定西市安定区经营一家理发店,被告刘田林系李军祥店内的顾客。2021年4月的某一天原告李军祥与被告刘田林加了微信,后李军祥与刘田林时常在微信上保持联系,两人经常聊天。2021年5月13日,原告吉小丽翻看李军祥的手机时发现李军祥与刘田林经常微信聊天,聊天内容比较暧昧,原告吉小丽一气之下背着李军祥将李军祥微信及银行卡上的60000元转给刘田林,李军祥得知后赶紧告诉被告刘田林,这些钱是自己媳妇吉小丽转的,不是自己转的,让被告刘田林将上述60000元返还,刘田林向二原告返还了50000元后剩余10000元拒绝返还。原告认为,被告刘田林私自侵占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现又拒不将私自获取的不当得利10000元返还,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田林辩称,原告李军祥与被告刘田林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10000元是原告李军祥赠予被告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李军祥与被告刘田林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5月13日,原告吉小丽发现李军祥与刘田林的关系后,使用李军祥的微信给被告刘田林转账60000元,被告刘田林将其中50000元返还,剩余10000元经原告说明情况后向被告刘田林多次催要,被告刘田林仍没有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原告李军祥与被告刘田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页、通话录音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原告李军祥给被告刘田林的赠予或者是民间借贷,原告应另案起诉。被告刘田林提交了与原告李军祥的聊天记录截图、彩信聊天截图、李军祥与张雅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计37页、拟证明涉案款项系原告李军祥给被告刘田林的赠予。原告认为李军祥称不要钱是为了安抚吉小丽,并不是真的赠予被告刘田林。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该赠予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被告刘田林与原告李军祥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外情本身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且原告李军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军祥给被告刘田林的赠予无效,被告刘田林取得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告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田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军祥、吉小丽不当得利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田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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