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图尔荪·吾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疏勒县。    

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英吉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图尔荪·吾吉与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图尔荪·吾吉于2021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给付申请人阿卜杜喀迪尔·玉苏普6000元。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图尔荪·吾吉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不同意对该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图尔荪·吾吉发现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艾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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