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伦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于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光,该公司职员。
被告:贺其叶勒图,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诉被告贺其叶勒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