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1191763N。
主要负责人:吕红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卫,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芦宗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937374。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芦宗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2020)甬仲金字第149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6459.38元及利息等。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和福建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芦宗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芦宗基网络资金1425.63元并已划拨,用于缴纳执行费29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28.63元;发现被执行人芦宗基名下闽H×××××号轿车一辆,已在交警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因暂未扣押到位,故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芦宗基在福建武夷山千城实业有限公司有股权,已在工商部门进行冻结登记,但因未能查找到福建武夷山千城实业有限公司向其送达冻结文书,未实际冻结,故无法处置该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芦宗基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走访调查,村委会证实芦宗基长期在外地务工,不知下落。本院通过武夷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芦宗基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夷山管理部查询,无芦宗基公积金存款信息。经本院同期执行案件调查,未发现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在本案或同期执行案件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罚款。本院已将被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芦宗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