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贵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赵世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贵宾与被告赵世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贵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谢贵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