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昌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年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王昌亮与金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昌亮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昌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王昌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王昌亮负担50.00元,返还王昌亮2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