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江口县坝盘镇合心村上马组。公民身份证号吗:52222219941204045X。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10,660.00元,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立案移送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斌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
二、通过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刘斌财产情况:(1)银行账户有存款(零星余额已冻结);(2)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网络资金(零星余额已冻结);(4)无股权股份信息;
三、通过委托江口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斌无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登记信息;
四、通过江口县坝盘镇合心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刘斌证明刘斌外出打工,无自建房、无车辆等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
八、被执行人刘斌未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斌司法拘留15日。
九、因被执行人刘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判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赃款人民币10,66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1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斌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随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