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华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