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城解放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二果,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秋英,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 被执行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城解放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二果,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秋英,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全面审查了相关材料,并询问了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称: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异议人所有的工业厂房等房地产拍卖程序中降价行为违法,降价幅度过大,请求停止拍卖,予以纠正。

请求情况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两点理由:一、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且拍卖未书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认为,该公证债权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是2015年,评估报告是2016年出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7年1月1日施行,不应当适用该规定。二、拍卖降价幅度过大,严重背离异议人工业厂房等房地产的价值,对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显失公平,且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房地产评估价值1637.17万元,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降价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精神,每次拍卖不超过前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对异议人厂房房地产的降价比例均采用法律规定的最高降价比例,对异议人极为不公。异议人目前尚存在多笔债务,欠付工人有工资等。舞阳县人民法院采用最高降价幅度,导致拍卖价格与异议人房地产价格严重背离,损害的不仅仅是异议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2015)舞执字第2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舞阳县城解放路南段东侧房地产。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舞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6年4月5日出具豫凯估字【2016】031694369B号评估报告书;后经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补充鉴定,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豫凯估字【2016】052026277B号评估报告书,最终确定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637.17万元。 另查明,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降价20%即1309.74万元进行第一次网拍,因无人竞拍而于2017年2月22日10时确认流拍;第二次网拍于2017年4月25日10时开始,起拍价为第一次网拍保留价降价20%即1047.792万元竞拍。 又查明,舞阳县人民法院在进行第一次网拍时于2017年1月13日将网拍时间及起拍价告知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进行第二次网拍时于2017年3月25日将网拍时间及起拍价告知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以上事实,有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在卷卷宗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2015)舞执字第2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舞阳县城解放路南段东侧房地产。2016年,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两份评估报告书,确定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637.17万元。2017年2月21日10时舞阳县人民法院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降价20%即1309.74万元进行第一次网拍,于2017年4月25日10时以第一次网拍保留价降价20%即1047.792万元进行第二次网拍,由于第一次网拍开始时间是201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后,因此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网拍是合法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两次网拍均降价20%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两次网拍时间及起拍价均已告知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故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舞阳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卫东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董灵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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