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廖次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文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文菊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曾国良、廖次元诉文冠、文菊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文冠、文菊初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曾国良、廖次元案款183856.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658元,现因被执行人文菊初已全部履行义务,支付案款4605元,剩余案款文冠尚未执付。现因查明被执行人文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2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文冠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曾国良、廖次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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