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铁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市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祖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馨悦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46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江苏中铁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馨悦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建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终8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执行款4161987.8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4020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合计4206007.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职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辩情况

2、向被执行人注册地或生效依据确定的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报告财产。

3、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被告辩称

4、通过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函,通知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可申请退付的案件受理费12048.98元,但因被执行人未提出退费申请,故该院暂未能协助提取成功。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607执50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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