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路(七彩阳光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娟,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施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