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博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40253860),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藤桥龙海新居民区2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绿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9234-8),住所地:三亚市金鸡岭街大同公司宿舍楼B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艾江鸿,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博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绿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琼0271民初1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博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三亚绿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博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等费用205241.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绿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76元,在扣除执行费116元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亚绿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亚绿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三亚无不动产,名下没有车辆,经到被执行人住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5076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