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锦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司徒国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司徒日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龙炳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龙志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张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龙锦珍、司徒国才、司徒日明、龙炳权、龙志权、张惠玲、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缴诉讼费)中,经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粤民申11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2020)粤07民终2443号(即江门市永昌行有限公司、梁宇清与龙锦珍、司徒国才、司徒日明、龙炳权、龙志权、张惠玲、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本院于2021年5月13立案。本案缺乏明确的执行事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因已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05执3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