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相龙,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维家具厂职工宿舍。

被告:徐铁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住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维家具厂职工宿舍舍。

被告:贺军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住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维家具厂职工宿舍宿舍。审理经过 原告程相龙诉被告徐铁飞、贺军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程相龙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铁飞、贺军伟的起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相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程相龙撤回对被告徐铁飞、贺军伟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才让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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