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营市世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海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瑞,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越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世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与被告苏越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董宏瑞,被告苏越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世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世通公司不向苏越锋支付工资3476.15元;2.依法判决世通公司不向苏越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726.15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苏越锋承担。事实与理由:苏越锋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1日,该委裁决:世通公司向苏越锋支付工资3476.1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726.15元。世通公司认为该裁决是错误的:1.百世快递在东营主城区的快递派件取件业务系董万军以东营丰森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从杭州百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包。苏越锋主张其承揽百世快递的快件派送业务,与世通公司无关。二、荆海艳与苏越锋之间的银行交易行为,系董万军通过荆海艳向作为劳务承包商的苏越锋支付费用的行为,并非是向其支付工资。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结果错误。综上,世通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苏越锋辩称,世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通知书后,其经理王建峰让李天津开始出面调解,未达成协议;劳动仲裁开庭后王建峰让李天津再次打电话协调,愿意按原工资3400元支付,苏越锋没有同意。每个月的工资均由王建峰的对象荆海艳由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苏越锋提交的电话录音也证明了到月没有发工资的员工由李天津向老板王建峰去讨要,王建峰的媳妇荆海艳发放,如果发完了会截图给李天津;录音中提到准时上班,不允许迟到,由李天津在群里发送上班通知截图;王建峰在东营百世2部群里向李天津和“统计”分配工作任务,2月14日向群里所有人发通知,可以证明他是老板。从入职到离职,苏越锋没有见过董万军,也不知道董万军是谁,电话录音中也没有提到过董万军,董万军与此案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越锋自2019年10月2日入职给百世快递派送快件,工资由荆海燕通过其东营农商银行账户发放。2020年6月份苏越锋辞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份,应王建峰请求帮忙送快递,工资亦未支付。苏越锋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通话录音显示,苏越锋2020年5月份工资2379.71元未支付,10月份工资1350元已发253.56元,尚有1096.44元未支付。

双方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苏越锋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世通公司支付2020年5月份工资2379.71元、10月份工资1350元;支付双倍工资38029.87元。2021年4月1日,该委出具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世通公司支付苏越锋工资3476.1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726.15元,共计35202.3元。该裁决书于2021年4月2日送达苏越锋和世通公司。世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世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荆海燕,股东为荆海燕和王建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苏越锋与世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从苏越锋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世通公司股东王建峰系苏越锋所从事快递业务的负责人,苏越锋所从事的工作系世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苏越锋日常服从世通公司的管理,世通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世通公司抗辩苏越锋与董万军、东营丰森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苏越锋主张的工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世通公司未对苏越锋的工资发放情况提供任何证据,苏越锋提交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苏越锋2020年5月份工资2379.71元、10月份工资1096.44元未发放的事实;故苏越锋主张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3476.15元。

关于苏越锋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苏越锋于2019年10月2日入职,工作至2020年6月辞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世通公司应支付苏越锋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1726.15元(计算方式:8784.5元÷30天×28天+7880.33元+2625.38元+2379.71元+4645.21元+2379.71元+3616.9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东营市世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苏越锋工资3476.1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726.15元,共计35202.3元;

二、驳回被告苏越锋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东营市世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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