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河北六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庆,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军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