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审判庭移交执行。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某某罚金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黄某某未履行已经生效判决书罚金刑部分,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进行电话联系调查,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某某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尹红国 审判员 曹俊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