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环城西路227号。
负责人:陈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益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益贤、曾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