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有明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利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张有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利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