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涑水大街紫金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吉晓光,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于发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卫庄镇张上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发托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庄支行账户(账号6215806621000292***)内存款436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所有资金、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于发托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庄支行账户(账号6215806621000292***)内存款4364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