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西塘步岭立交桥南岭背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23053878H。

法定代表人:唐传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贵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贵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贵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饲料货款人民币28114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2811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3%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直赊购原告的饲料,经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结算,被告写下《欠款确认书》给原告收执。被告在《欠款确认书》中确认欠原告饲料货款281145元,并约定2019年12月30日付清,如逾期则按月利率的3%计付资金占用费。

被告辩称

被告黄贵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有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事实:被告一直赊购原告的饲料,经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结算,被告写下《欠款确认书》给原告收执。被告在《欠款确认书》中确认欠原告饲料货款281145元,并约定2019年12月30日付付清,如逾期则按月利率的3%计付资金占用费。

上述事实有被告黄贵蕾写下的《欠款确认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饲料货款281145元,其提供了经被告确认的《欠款确认书》为凭,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货款28114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2811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3%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本院只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贵蕾应支付饲料货款人民币281145元给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黄贵蕾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2811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支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76元(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138元),由被告黄贵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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