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飞,系吴堡农商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系吴堡农商银行职工。

被申请人:薛俊其,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艳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 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喜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 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高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0 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俊其、陈艳芳、李喜平、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陕0829民初4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薛俊其、陈艳芳、李喜平、高伟所有的293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俊其、陈艳芳、李喜平、高伟在本案中所保全的所有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俊其、陈艳芳、李喜平、高伟在本案中所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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