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全,系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徐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杰诉被告孙玉强、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杰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一佳 人民陪审员 孔 波 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