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绪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杨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野马川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绪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绪忠称,2015年7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在赫章县华康医院对面的农村信用将20,000.00元现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000.00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于2017年7月7日还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催要该款,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杨惠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绪忠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杨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朱绪忠借款本金20,000.00元。
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惠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