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红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原告:黄新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越,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喜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连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覃红明、黄新初诉被告黄喜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或邮寄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一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兰、卢发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佳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邱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红明、黄新初诉称:昭平县宝安钢管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覃红明、黄新初等20多人发起开办,2012年该公司已经注销,2012年4月15日,原发起股东已经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二原告,由二原告继续经营。被告因搭设高速公路昭平至蒙山工程需要,向原告租用钢管以及扣件,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被告在2018年3月27日至2020年8月10日陆续退还了租用的钢管以及扣件,经统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租金44,332.09元,被告已付28,000元,尚欠16,332.09元,根据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每月5-10日为交付租金时间,超过租赁金交付期限,则按本月租赁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结算并付剩余租金,但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6,332.09元,并从2020年8月10日起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喜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昭平县宝安钢管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覃红明、黄新初等20多人发起开办,2012年该公司已经注销,2012年4月15日,原发起股东已经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二原告,由二原告继续经营。被告因搭设高速公路昭平至工程需要,向原告租用钢管以及扣件,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该合同对租金计算、损坏赔偿计算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每月5-10日为交付租金时间,超过租赁金交付期限,则按本月租赁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及扣件,之后陆续退还了租用的钢管及扣件。2020年8月10日,经原告工作人员根据出、入库单及合同进行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30937.09元,损坏、遗失赔偿款13395元,共44332.09元。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告分三次共预付23000元,2020年8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尚欠16332.09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租金未果,由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16,332.09元,有出、入库清单及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过高,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付时间应从结算次日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喜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覃红明、黄新初租金16,332.09元,并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8元,由被告黄喜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一学 人民陪审员 黄建兰 人民陪审员 卢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