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云勇,男,1964年7月27日,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
法定代表人:贾茂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廖云勇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云勇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廖云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泰华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云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廖云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