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

负责人:罗育江。

被申请人:蒋焕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李富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李小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69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蒋焕云、李富英、李小钢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焕云、李富英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李小钢名下价值30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茂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涂国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