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
负责人:罗育江。
被申请人:蒋焕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李富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李小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69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蒋焕云、李富英、李小钢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焕云、李富英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李小钢名下价值30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茂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