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原告:张新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法定监护人:李晓晓(系张新怡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组。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证,洛阳市吉利区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恒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第三人:张长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晓、张新怡诉被告张恒丰、第三人张长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晓晓、张新怡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晓、张新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晓晓、张新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晓晓、张新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