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顺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南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58113833A。
法定代表人:宋发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庆红(特别授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易宗中,男,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顺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宗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顺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北顺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湖北顺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