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全诉被告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本院立案时,原告所列的“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这个单位名称已不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对于不符该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本院立案时,已无原告所列的“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这个单位名称,因为被告名称错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若按错误名称实体判决,即使原告胜诉,也会直接影响到执行程序中原告权利实现。据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以正确的名称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文全的起诉。

原告王文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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