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杰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刘坚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台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杰俊与被执行人刘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粤0785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义务。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传祺牌粤J×××××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扣押控制该车辆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总局等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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