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址:内乡县。
被告:涂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与被告涂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18年6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离婚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7.5万元补偿款。但是剩余的7.5万元补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拒不履行补偿义务。为保障我的合法财产,特诉讼于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向本院提交《意见书》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涂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汪某支付离婚补偿款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被告涂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