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5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增林,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海林市鑫鑫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16委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彬,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广进与被告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邦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海林市鑫鑫水暖安装有限公司(鑫鑫水暖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张广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安装网络管线工程款350,146.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而本案的张广进系借用鑫鑫水暖公司的资质对海林市学府美地二期小区网络及电话楼内预埋穿线工程进行施工,并非转包、违法分包,张广进不是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张广进对晟邦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张广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广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2.20元,退回张广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