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宏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翟俊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奎与被告翟俊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宏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刘宏奎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建军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路 鑫 书 记 员 王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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