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9679B。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力,女,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王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市南岸区。 被告:邱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邱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雪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华兰 书 记 员 彭雨涵